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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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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