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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監視期間,為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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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