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第9條

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9條

藥商應指定單位或人員,執行下列事項,並製作紀錄以備查核: 一、第五條之通報。 二、第七條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 三、前條製劑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報告繳交。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