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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0條

藥商因停業或歇業,致第七條安全性定期報告未能繳交,或第八條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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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