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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3條

招募廣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名稱及地址。 二、採集組織、細胞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招募對象之條件。 四、採集之組織、細胞項目,及其用以製造製劑之品名。 五、組織、細胞之採集方式。 六、聯絡人及聯絡資訊。 七、核准刊播字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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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