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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4條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組織、細胞之取得或提供,對提供者之健康無害。 二、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 三、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表示。 四、含有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表示。 五、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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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