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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 第7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7條
第二條
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招募廣告刊播核准文件;核准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不得超過其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 前項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刊播者, 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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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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