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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6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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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