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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第10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10條
前條報告,藥商應於使用該組織或細胞之製劑保存期限屆至後,再保存至少三十年。 依
第七條
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其紀錄之保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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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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