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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4條

提供者經篩選及測試後,發現有附表一所列傳染性病原或疾病,或有附表二所列情形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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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