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第6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6條

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其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之對象如下: 一、提供者篩選:新生兒及其生母。 二、提供者測試:新生兒之生母。 執行前項測試,無法自提供者生母取得檢體樣本者,該提供者不得判定為合適提供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