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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四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六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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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