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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 第3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3條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一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二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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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繳交審查費。
第5條
義務人依本標準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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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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