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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第15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前項第一款義務人之變更,應由變更後之義務人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為之;第二款簽證技師之變更,義務人應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之影本。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之備查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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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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