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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並通知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義務人申請廢止。 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滯洪體積檢核基準及土地開發利用對區外排水影響檢核基準之重大情事,命義務人限期改善未改善。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義務人限期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義務人逾期仍未辦理。 四、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令義務人停工而未停工。 前項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廢止時,得命義務人回復原狀或就出流管制設施為適當處置,義務人不為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費用並由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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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義務人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主…第15條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義務人…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失其效力,主管機關並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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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