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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6條

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令義務人停工者,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改善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得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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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