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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第27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7條
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 依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委託機關(構)監造者,前項竣工檢核表免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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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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