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第23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3條
施工期間出流管制計畫書有變更時,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完備安全措施,俟主管機關依
第十四條
規定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後,始得繼續施工。 前項停工經義務人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