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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3條

施工期間出流管制計畫書有變更時,變更所涉及之工程應即時停工、完備安全措施,俟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後,始得繼續施工。 前項停工經義務人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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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