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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機關學校團體及著作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出版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 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第17條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發行、變更登記,準用第十條之規定。第18條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第20條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第21條出版品之為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第22條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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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