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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 第20條
出版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記載著作人、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日、 發行版次、發行所、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出版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
「書籍及其他出版品」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第17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發行、變更登記,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第18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發行人及編輯人,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19條
機關學校團體及著作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出版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者,不適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第21條
出版品之為學校或社會教育各類教科圖書發音片者,應經教育部審定後,方得印行。
第22條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
← 第19條
看 出版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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