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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16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 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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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