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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2條

出版品分左列三類:  一 新聞紙類    甲 新聞紙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之期間按      期發行者而言。    乙 雜 誌 指用一定名稱,其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 期發行者而言。  二 書籍類 指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而言。  三 其他出版品類 前兩款以外之一切出版品屬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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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