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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條

本法稱發行人者,謂主辦出版品並有發行權之人。 新聞紙、雜誌及出版業係公司組織或共同經營者,其發行權應屬於依法設 立之公司或從其契約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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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