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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出版品登載事項之限制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  二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    。  三 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出版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第35條以更正辯駁書廣告等方式,登載於出版品者,應受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第37條出版品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警告。第39條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一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第40條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一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二不為第…

「出版品登載事項之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第34條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軍事外…第35條以更正辯駁書廣告等方式,登載於出版品者,應受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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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