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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40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第十條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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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