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
第十條或
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