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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出版之獎勵及保障
為行政處分之官署,如因處分失當,而應負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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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之獎勵及保障」的其他條文

第23條出版事業或出版品,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合於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第24條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及經政府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之發行,得免徵營業稅。第25條出版品委託國營交通機構代為傳遞時,得予以優待。第26條新聞紙或雜誌採訪新聞或徵集資料,政府機關應予以便利。前項新聞資料之傳遞,準用前條之規定。第27條出版品所需紙張及其他印刷原料,主管官署得視實際需要情形,計劃供應之。第28條發行出版品之出版機構或發行人、著作人、編輯人、印刷人之事業進行,遇有侵害情事,政府應迅採有效…第29條新聞紙或雜誌違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及限制事項,發行已逾三個月者,不得再予處分。第30條出版品因受本法所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其受理官署,應於一個月內,予以決定,訴願人如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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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