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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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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9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 一 不依
第九條
或
第十六條
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 二 出版品違反
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
第三十四條
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 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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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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