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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39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 。  一 不依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  二 出版品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扣押之出版品,如經發行人之請求,得於刪除禁載或禁令解除 時返還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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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