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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第4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得由機關、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或政府許可設立之團 體附設,私人亦得設立之。 私人設立之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應成立董事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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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