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 第6條

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第6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所設置之函授學科,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縣 (市) 政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