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 第2條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2條
有罪判決確定後,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而合理相信就本案相關聯之證物或檢體進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之結果,可作為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條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去氧核醣核酸之鑑定: 一、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為政府機關保管。 二、聲請鑑定之證物或檢體未曾進行去氧核醣核酸之鑑定,或曾進行去氧核醣核酸之鑑定,但現已有新鑑定方法。 三、聲請進行鑑定之方法具有科學上合理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