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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3條

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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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有罪判決確定後,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而合理相信就本案相關聯之證物或檢體進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之結…第4條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一、受判決人。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三、受判決人已…第5條依第二條所為之聲請,應以書狀敘述該條所列事項之具體理由及鑑定方法或技術,提出於管轄法院。第6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第二條事項為相當之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第7條法院對於第二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第8條法院於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應命鑑定機關將鑑定結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並由其…第9條偵查機關就證物及檢體,應妥善採取、保管、移轉,以確保證物及檢體之正確無誤。第10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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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