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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4條

第二條之聲請,得由下列之人為之: 一、受判決人。 二、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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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