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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 第11條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初審
刑事補償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以受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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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法院或軍事法院審理刑事補償事件,依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獨任或合議行…
第13條
受理機關得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受理機關為前項調查,得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
第14條
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
第15條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作為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第16條
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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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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