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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4條

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程序: 一、訊問之年、月、日、時。 二、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訊問之事項。 四、當庭實施之勘驗。 五、其他與事件有關係之事項。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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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