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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6條

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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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