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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2條

法院或軍事法院審理刑事補償事件,依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獨任或合議行之。合議事件之評議,適用法院組織法或軍事審判法關於評議之規定。 檢察機關或軍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補償事件,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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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