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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9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事件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報請司法院調用現職人員分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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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