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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8條

決定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覆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聲請覆審人為最高檢察署者,前項決定書應記載請求人、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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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