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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4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聲請覆審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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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