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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9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於覆審決定書作成後十日內,製作正本並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應於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最高檢察署及請求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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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