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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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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18條
巡佐班、甲乙種警員班、警長班、警士班,其課程標準如附表 (請參閱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 。 專科警員班教學科目及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轉請教育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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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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