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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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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