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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其定著物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之銷售價格 ×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1 +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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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