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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銷事業輸入貿易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並公告之限制輸入貨品,應 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 外銷事業輸入前項以外之貨品,逕向駐區海關申請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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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