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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條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所屬分處 (以下簡稱分處) 辦理 加工出口區內 (以下簡稱本區內) 左列各款有關貿易管理事項: 一、輸出入案之審核與發證。 二、貿易之推進與發展。 三、其他有關本區內貿易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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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