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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4條

外銷事業未辦妥外銷事業營利登記證前,得憑管理處投資案核准函,申請 簽證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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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