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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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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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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由貿易主管機關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十四條…
第2條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及所屬分處(以下簡稱分處)辦理加工出口區內(以下簡稱本區內…
第3條
外銷事業於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外銷事業申請核發…
第4條
外銷事業未辦妥外銷事業營利登記證前,得憑管理處投資案核准函,申請簽證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
第5條
外銷事業基於有形、無形貿易所得或所需之外匯,依管理外匯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6條
本區內有關貿易重要措施應由管理處報經貿易主管機關同意或備案。
← 第6條
看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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