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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3條

外銷事業於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外銷事業進出口 簽證印鑑卡。 外銷事業申請核發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應檢具左列證件,並由申請人加蓋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辦: 一、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申請書乙份。 二、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影本乙份。 前項所稱負責人為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範圍內職務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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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