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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3條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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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