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第6條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6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